關于要求嚴格履行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義務的通知 |
發(fā)布日期:2007-05-23 |
來源:浙江臺州高速公路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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關于要求嚴格履行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義務的通知
浙江臺州高速公路建設開發(fā)股份有限公司: 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》第二條、第三條規(guī)定,利息、股息、紅利所得,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,稅率為百分之二十。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》第八條規(guī)定,個人所得稅,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,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。同時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》第四條規(guī)定,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、行政法規(guī)的規(guī)定代扣代繳稅款。因此,貴公司在支付給股東股息、紅利時必須按照稅法規(guī)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。貴公司在支付給法人的股息、紅利,應提示該法人在再分配給個人時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。
二○○七年五月十五日 臺州市地方稅務局直屬分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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